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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偷排污染物将被重罚

核心提示: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表决稿)。其中作为关注度较高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表决稿)。其中作为关注度较高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不按规定公布污染排放或将被罚20万

《草案》较之前,提高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比如,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将“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升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此前,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此次,将两种情况进行了合并,并加大了处罚力度。“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监控平台联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传输数据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草案》将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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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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