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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公安交警公布一批不戴头盔 不系安全带 闯红灯案例

安全头盔案例

基本事实:2019年12月19日13时40分许,王某驾驶苏E5****小型普通客车沿白水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水门路十字时,与由东向西毛某驾驶的电动车相碰撞,毛某佩戴安全头盔仅受轻伤。

法律法规:王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未全面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按照相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毛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因素。

警示提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骑车佩戴安全头盔可防止85%的头部受伤,并且大大减少了损害程度和事故死亡率。

安全带案例

基本事实:2019年7月25日6时许,赵某杰驾驶晋M8***5/晋MP**4挂号重型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5京昆高速1004km+96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张某驾驶的辽HC***7/辽HR**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赵某杰死亡,车辆损坏的亡人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杰因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脊髓损伤死亡(事发时未系安全带)。

法律法规:赵某杰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张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警示提示:正确使用安全带可以使汽车驾乘人员的死亡概率平均减少72%以上,驾驶人的死亡概率平均减少75%。

闯红灯案例

基本事实:2019年3月17日15时许,史某礼(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电动车(后载王某)沿渭南经开区香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城大道十字时,与由西向东张某朋驾驶的陕E5***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史某礼、王某受伤,史某礼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时史某礼闯红灯)。

法律法规:史某礼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张某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警示提示: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最好、最全的保险。互相礼让,让出一份平安,让出一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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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昕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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