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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检察机关四项举措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核心提示: 12月3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12月3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会议认为: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作用,再次重申“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从6个方面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向各级党委政府发出了“动员令”。11月20日,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遵循,全市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院《意见》要求,切实担当起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会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把服务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检察工作重点之一,加大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力度。要完善服务保障工作机制。精准对接民营企业司法需求,把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省检察院《意见》20项工作举措落实落地、做深做细;完善与工商联的衔接协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研、会商重大案件等形式,提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质效。要健全直接联系民营企业机制,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为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坚决打击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严惩黑恶势力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收“保护费”、强迫民营企业交易、到民营企业寻衅滋事等犯罪,坚决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犯罪,依法起诉利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市场监管等职权向民营企业“索拿卡要”等职务犯罪,让广大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称心发展。

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持对涉案民营企业“避免误伤,防止重伤,有力支持,积极帮扶”,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对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对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尽量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慎用逮捕措施,不适宜变更强制措施的,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为其提供签署企业文件、书面沟通非涉案信息等便利条件。办理民营企业劳动纠纷申请监督案件,正确处理保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

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水平。市县两级院党组要定期专题研究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工作,一把手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敏感和新类型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充分发挥金融、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监督等专业团队作用,办准办好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从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出发,准确适用法律政策,确保“三个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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