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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盗窃犯罪 法援人伸手援助

核心提示: 2018年5月13日,聋哑人窦某通过攀爬翻窗的方式进入大荔县陈某家,用随身携带的梅花起子将陈某家柜子撬开,将柜子内的37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8年5月13日,聋哑人窦某通过攀爬翻窗的方式进入大荔县陈某家,用随身携带的梅花起子将陈某家柜子撬开,将柜子内的37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2018年5月14日早,窦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进入陈某家盗窃,未盗得财物,后逃离现场。经陈某报案,窦某于2018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7月26日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窦某犯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8月13日,大荔县人民法院指派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援助辩护,接到《辩护通知书》后,经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特指派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雷茜律师担任辩护律师。雷律师接到案件后,积极投入工作当中,认真研读案卷材料,调取询问笔录。由于被告人系聋哑人,会见时必须有翻译人员在场,经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几经周折,终于联系到一位聋哑学校的手语老师同辩护人一同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会见,辩护人了解到,窦某自小聋哑,父母均失踪多年,其与80多岁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窦某的奶奶又系盲人。窦某因家庭困难,仅上了两年聋哑学校便辍学在家,四处流浪。2017年8月份窦某先后两次因盗窃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再次因盗窃被判处拘役5个月。刑满释放后因其无文化,又系聋哑人,生活无有着落,再犯盗窃。

2018年9月3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期间,雷律师着重强调窦某系聋哑人,家中无人照管无有生活来源,且犯罪主客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坦白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情节,上述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采纳。后法庭当庭判处被告人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后,被告人窦某当庭作出了服从判决,不上诉的决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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