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编热线:0913—3362222

投稿邮箱:wnw0913@163.com

首页 > 政法 > 法治时讯 > 正文

韩城法院公开宣判公安部督办的假币案(组图)

核心提示: 9月5日上午9时整,韩城市人民法院在一楼审判大厅公开宣判公安部督办的简某等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渭南网(记者马华莉 张珂)9月5日上午9时整,韩城市人民法院在一楼审判大厅公开宣判公安部督办的简某等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简某等十名被告人犯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等不同刑罚。作案工具及违禁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简某等人自2016年6月起,通过网络从他人购买面额20元、10元的假币,分别通过QQ销售给王某、孙某等人。2016年11月起,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简某等人决定伪造假币并出售,他们承租了库房,并从淘宝网上购买了给假币烫金线的烫金机等相关设备制造假币并出售。涉案金额从被告人购买假币420000元,出售假币91580元(未遂6300元),伪造货币33500元,运输假币28580元,到购买假币1206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王某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且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二被告人伪造货币,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出售、购买假币罪、伪造货币罪;被告人杨某出售伪造的货币,且数额较大,同时其帮助被告人简某等伪造货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出售假币罪、伪造货币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假币罪;被告人孙某等六人购买伪造的货币,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购买假币罪。鉴于部分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未遂情节,故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十名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

开庭期间,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法审理简某等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记者杨青山 摄

简某等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被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记者杨青山 摄

开庭期间,各被告人的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法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记者杨青山 摄

各被告人被带上法庭。记者杨青山 摄

韩城市人民法院在一楼审判大厅公开审理简某等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记者杨青山 摄

韩城市人民法院在一楼审判大厅公开审理简某等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记者杨青山 摄

开庭期间,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记者杨青山 摄

开庭期间,韩城市法院院长贾福德、常委副院长张华阁和韩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谭建林,公诉科长刘朝阳参与旁听。记者杨青山 摄

开庭期间,法警向被告人出示作案证物。记者杨青山 摄

开庭期间,法警向被告人出示作案证物材料。记者杨青山 摄

开庭期间,法庭出示被告人作案证物。记者杨青山 摄

开庭期间,法庭出示被告人作案证物。记者杨青山 摄

开庭期间,法庭出示被告人作案证物。记者杨青山 摄

开庭期间,法庭出示被告人作案证物。记者杨青山 摄

开庭期间,韩城市人民法院在一楼审判大厅公开审理简某等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记者杨青山 摄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责任编辑:张珂
0
本网站部分图文信息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及时删除。网站法律顾问: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刚庆
技术支持:渭南青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www.0913wnw.com 媒体支持:陕西网渭南站 投稿信箱:wnw0913@163.com 新闻热线:0913-3362222 网站备案:陕ICP备14011189号-2
  陕公网安备 61059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