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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渭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二十条严禁”》的通知

核心提示: 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渭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二十条严禁”》的通知

渭临双减办发〔2021〕1号

渭南市临渭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渭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二十条严禁”》的通知

各中心校、各培训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精神和中、省、市、区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治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渭南市临渭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渭南市临渭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二十条严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就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各中心校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义,吃透并熟练掌握标准;并及时组织辖区培训机构认真学习,掌握标准,进一步树立规范办学意识,增强规范办学自觉,熟知规范办学基本要求。

二、广泛宣传,凝聚共识

各中心校要结合实际,拓展宣传途径、丰富宣传形式,持续深入地向学生、家长、社会广泛深入宣传,使“二十条严禁”在全社会家喻户晓,形成社会共识,促进社会监督网络的全面形成。

三、坚持标准,严格执行

在今后的工作中,各中心校要将“二十条严禁”作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基础性工作,严格坚持标准,严格执行,持续开展教育引导和督查指导;在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期间,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出现违反本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重新审核验收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各培训机构要严格自觉增强规范办学意识,自觉落实各级关于校外培训的精神要求,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有社会责任和教育担当的教育者。

四、强化督查,持续规范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二十条严禁”的内容持续开展督查检查,形成教育引导的合力,共同促进教育良好生态的形成和“办人民满意教育”目标的进一步达成。在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期间,各成员单位和“双减”专班对督查发现培训机构违反“二十条严禁”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双减”专班,有关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同时报送区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领导小组(教育局)。

渭南市临渭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1月1日

渭南市临渭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二十条严禁”

1.严禁无证无照开展培训。

2.严禁无线上培训资质开展线上培训。

3.严禁非学科类(含语言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

4.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全日制培训或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5.严禁不按办学许可证内容随意设置校牌、门头等。

6.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

7.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培训晚于21:00。

8.严禁未经审批、公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培训费用,巧立名目、擅立标准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收费。

9.严禁不与培训人员或监护人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0.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延缓学生退费或克扣费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教职工人员工资。

11.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内容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或进度超过渭南市中小学同期进度的培训。

12.严禁违规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

13.严禁违规使用境外教材或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14.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

15.严禁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择校培训及竞赛。

16.严禁向中小学校公开培训机构学生的内部测试成绩及升学情况等个人信息。

17.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人员为培训教师。

18.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资本化运作。

19.严禁在校区安全隐患未消除前开展培训活动。

20.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托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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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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