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12月15日,凡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因道路交通违法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辆,至今未按规定时间接受处理或者没有提供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相关手续,到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单位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因交通违法行为扣留的52辆汽车明细可在澄城县政府网站或者澄城县交警大队今日头条号查询)。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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