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田某等8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田某等8名被告人五年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对其中5名被告人并处罚金七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责令被告人田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760.1元。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成立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多人违规发放贷款,组织被告人王某某、潘某负责催收贷款,后又由被告人王某某、潘某纠集被告人解张某、薛某某等人为其催收贷款。在催收贷款过程中,有组织地采取纠缠、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方式恐吓他人以及以“收取滞纳金、违约金”的名义,肆意向借款人索要款项等,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某、潘某为主要成员,被告人解某某、薛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被告人田某作为首要分子,对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成员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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