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杏林法庭的法官们,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12月12日,来自山西省运城市的李某向华州区人民法院杏林法庭的法官送来了写有“秉公执法为民解忧”的牌匾,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2016年9月12日,王某驾驶汽车将李某撞倒致伤,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9天后李某出院返回家中疗养。11月,在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协调下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向李某支付了赔偿款。数月后,李某常感到受伤右腿疼痛,鉴定中心鉴定为右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右髋部存留的内固定物取出费用评定为8000元,李某即与王某联系要求继续赔偿但未果。2017年8月,李某诉至本院,要求扣除已赔付的应再赔偿119300元。
杏林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核实了案件相关材料及证据,掌握了案件事实,理清了法律关系。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王某及保险公司,希望能够向李某重新作出合理的赔偿,但被拒绝致使调解无果。承办法官安排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由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伤残等各项损失89000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承办法官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最终促使保险公司按一审判决内容及时向李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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