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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大荔司法:诉讼未果人身亡 法律援助获赔偿

核心提示: 2016年6月,郭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渭河坝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李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6年6月,郭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渭河坝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李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大荔县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郭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在大荔县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共计400余天,花去医疗费用6万余元,郭某在交了2万余元后不见踪影,李某无奈,只能申请法律援助。

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接到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即安排本所郭永民律师为李某进行法律援助。因李某年迈,且受伤行动不便,郭律师便携带案卷亲自驱车到大荔县韦林镇李某家里调查了解案情。通过谈话得知受害人虽在医院治疗,但病情怪异,伤口长达一年之久仍未愈合,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急需解决赔偿问题。但因住院无法确定医疗费用,不立案又怕超过诉讼时效。郭律师在掌握了全部案情后,认为应先起诉,待病情稳固后再变更诉讼请求,以免诉讼时效超期。于是,郭律师代当事人写了诉状诉至大荔县人民法院,暂时请求赔偿5万元,法院受理后,因受害人未出院故依法作出中止审理裁定,让受害人先住院治疗,待出院后再继续审理。

2017年9月中旬,当事人李某第二次出院,经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为十级伤残。根据伤残评定结果,郭律师通过计算后,变更请求被告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2万余元。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持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就是住院的天数,后因调解不成,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11月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到上诉状后,李某心情悲切,病情加重,于2017年11月29日不幸身亡。安葬李某后,其家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委托郭律师继续援助代理,二审中,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然坚持一审观点,然郭律师依据证据材料明法释理、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于2018年3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确保了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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