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回家,因与门卫发生争吵,就用洋镐把在门卫头部打了一棍,致门卫受伤。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作案工具洋镐把予以没收。
2015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马某开车回到白水县种子公司家属院,因进电动门与门卫史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马某用洋镐把从被害人史某头部打了一棍,致史本宁受伤。经白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史某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史某受伤后,被告人马某之亲属对被害人史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史某在白水县医院住院2次共9天,在白水县协和医院住院63天,共住院72天。被告人马某及其亲属共付给史某30627.64元(包括医疗费19527.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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