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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依法处理拉煤司机给村民下跪求放行事件

记者从陕西省韩城市外宣办了解到,2015年4月17日,韩城市桑树坪矿二号井因原煤运输致使黑牛车队与雷岭村民之间产生纠纷,引发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件。事件发生后,韩城市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和违法情况进行了详细取证调查,并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了处罚。

经韩城市公安机关调查,4月17日下午14时许,黑牛公司员工郭某驾车到达事发现场,因纠纷问题,在现场已聚集了数十名雷东组村民和黑牛公司员工,雷东组部分群众误认为郭某驾车到场是为了堵路,即上前质问,期间有拉扯和谩骂,郭某认为人身受到攻击,即弃车离场。雷东组部分村民见此情况,情绪失控,部分村民将轿车掀翻,造成车辆损失三千余元。4月18日下午13时许,黑牛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为了争取早日使其公司与雷东组的纠纷和轿车被损一案得到解决,指使梁某纠集公司员工薛某等到事发现场,打出事先准备好的写有“我要拉煤、我要生活”字样的横幅,并指使员工在现场以“下跪”的形式,向政府“施压”,后经劝解,即主动撤离了现场。

根据韩城市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并有上述违法嫌疑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认定,村民雷某、陈某、吉某等五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根据第49条之规定,分别给予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黑牛公司赵某指使梁某,为了达到个人诉求向政府“施压”,纠集多名公司员工,采取打横幅、下跪等方式,其行为符合《陕西省关于处置信访违法行为实施意见》中列举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但由于其在劝诫后,主动放弃违法行为,也未造成现场严重混乱,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23条之规定,对赵某处以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对梁某治安罚款二百元处罚,对薛某、范某某、高某某等八人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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